一、适用条件 1、适用旅客类型:散客(A) 2、适用旅行类型:来回程(RT) 3、适用航线:海航集团航空运输板块所有国内干线自营航班 4、适用地区:适用于中国大陆 5、适用航班日期:2005年10月22日-另行通知(三大黄金周除外,即:来回程航班在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次年正月初九、10月25日至10月9日、10月25日至10月9日均不适用) 6、适用出票日期:2005年10月22日起 7、适用票证:海航本票及使用880确认的二联中性客票 二、销售方式 1、去程航班与回程航班捆绑销售,订座舱位F-U舱,且均为见舱销售; 2、去程航班与回程航班的销售价格为购票当日旅客所购航班开放的散客舱位对应的价格各下浮经济舱公布运价5%(来回程总体票价下浮经济舱10%,F舱下浮5%后,按Y舱的145%销售,C舱下浮5%后,按Y舱的125%销售),本产品可订座的最低舱位为U舱(即最低销售价为4折)。 三、订座舱位 去程、回程航班均按订座终端中开放的舱位订座;来回程必须在同一记录编号中订座,且两段均已RR方式订妥座位,无须座位再证实。 四、出票地点 海航直属售票处、合办售票处及海航所有中性票代理。 五、客票填开 1、来回程的去程及回程航段必须打印在同一张二联客票上; 2、“签注”栏打印“不得签转、来回程销售”; 3、“票价”栏打印去程、回程航班订座舱位下调5%的对应的价格之和,明折明扣打印,票款尾数四舍五; 4、“税款”栏按航段打印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5、 “票价级别/客票类别”栏打印来回程客票代码“YRT”; 六、签转、变更、退票 1、不得签转外航航班 2、来回程变更均按订座舱位对应的多等级舱位规定办理。 1)相同舱位变更时,按订座舱位决定变更次数和变更费标准,以票面价为基准计收变更费。 2)升舱变更时,需补齐升舱后舱位与原订座舱位的差额。 3、退票时按照票面价对应折扣舱位的退票标准以票面价计收退票费,来回程客票退单程时,除扣除相应的退票费外,还应补收使用航段票面价与订座舱位票价间的票款差额; 七、销售日报 在编制销售日报时,需在来回程客票后备注“来回程销售”。 八、财务结算 计财部收入结算分部根据本规定及结算系统的数据,按照实际填开票面金额进行结算。 九、销售注意事项 1、回程客票不允许OPEN; 2、来回程客票可办理机上座位预订业务; 3、儿童、婴儿按成人适用公布正常票价的50%及10%计收票款,票款尾数四舍五入; 4、来回程销售价格不可与提前购票优惠、师生优惠、军残优惠、中转联程优惠及金鹿卡、同乐轩会员卡等特殊优惠政策重复使用。 5、本规定不适用于特殊旅客。 6、10月22日之前销售的来回程客票,在最长停留时间内回程免费多次变更的规定仍然适用。 7、本文件自实施之日起,原HUGN2005-093号文件作废。 特此通知 |